最新刑法考试试题(刑法试卷及答案)
本篇目录: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12
1、案例12 犯罪未遂的类型、盗窃转化为抢劫、欲杀死灭口构成犯罪预备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 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用尽了各种方法, 也未能将 保险柜打开, 感到十分沮丧。 正要离开时, 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
2、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3、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1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随即对乙实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
4、据此分析上述案件,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两个犯罪。
5、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犯与身份 【知识要点】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2、(一)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定罪身份 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有身份者定罪)。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无身份者定罪)。
3、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同。
4、(1)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犯罪故意,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2)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
5、同时犯是两人相互缺乏意思联络,偶然在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实施犯罪。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定罪。
司法考试刑法第三章犯罪构成试题及答案(单选)(5)
正确答案:C 3张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通缉,但本人并不知道正受到通缉。便衣警察李某认出某张,立即上前抓捕。某张以为遇到歹徒,奋起反抗,致便衣警察李某重伤。
第一,是指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 第二,是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所研究的是后者,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由刑法明文规定。
甲将乙*在地致乙不省人事,丙从此地经过,见仇人倒在地上,以为他昏了过去,即拔出尖刀扎了乙的要害部位。
参考答案 【考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故意;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A项行为人强奸既遂后的财物给付行为,对犯罪既遂没有影响,其仍然构成强奸罪。A项正确,不当选。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例如,刑法分则第4章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故本章具体条文保护的直接客体,必须在各种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中予以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法试卷及答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