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中国海商法最新(中国海商法全文)

铊太 2024-11-26 23:43:58 18
中国海商法最新(中国海商法全文)摘要: 3、《中国海商法》对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有何特别规定?...

本篇目录: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简述船舶碰撞必须具备的条件。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行为 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行为。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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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试述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该项制度在...

1、【答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包括两类留置权,即承运人留置权和出租人留置权。

2、留置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简述 船舶留置权是由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一种特别法留置权,是民法上留置权的下位概念。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对民法上的留置权做出探讨,以期更进一步有的放矢的明晰其下位的船舶留置权概念。

3、该款规定首次正式将留置权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民事留置权的基本立法。《海商法》颁行之前,上述规定是承运人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主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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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对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有何特别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即“钩到钩”原则。这一规定对承运人有利。《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同。货运承运人为每件每单位6667 SDR(特别提款权),或每毛重2 SDR;客运承运人为旅客46666SDR、行李833SDR/车辆3333SDR(详见117条)。第三:承运人免责不同。

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6) 理算地法原则。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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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案】:《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3、《海商法》第273条和第275条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第273条是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的,该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4、(二)中国关于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可概括为: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大量的海事国际条约表明了各国对减少海事法律冲突的愿望和要求,一些国家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5、海上侵权的法律适用 - 一般侵权 - 特殊侵权 船舶碰撞 海上油污损害 海上人身伤亡。

6、法律主观:海事法和海商法之间的区别包括有:调整的对象不同;立法的目的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等。其中海事法的调整对象为纵向的法律关系;而海商法调整的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多少总吨以下的

1、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

2、总吨,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以商业和民用为目的,军事和政府公务船舶不适用,20吨以下的小船不适用,只适用于大船。

3、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4、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海商法的延迟交付责任是什么

如果是因为承运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坏,造成迟延交付,那么由承运人 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法律分析: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即“接到交”原则。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装货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利。

所谓网状责任制,是在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其按发生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的运输区段的责任制度承担责任。如不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基本上适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第《海商法》第58条的限制,即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适用;承运人也可以援引《海商法》第51的免责条款,对发生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等12项事由下造成迟延交付,均不负赔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海商法全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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