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最新解释(查封的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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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刑事拘留3日内《刑事诉讼法》第6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法律分析】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查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扣押: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最高院关于超标的查封的规定
1、最高院超标的查封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有关查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查封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最高院超标的查封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查封的财产超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3、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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