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最新案例(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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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的诉请,原告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该院认为,根据《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属工伤,应当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工伤赔偿受到损失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购买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并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员工工伤待遇减少,用人单位存在了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对此,北京市、重庆市、广东省等地的工伤保险地方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有司法判例做借鉴。
首先是补缴,不能补缴的才能主张损益赔偿。用人单位只要按社会保险征收机关核定的缴费额缴费,即使未按本人实际工资缴费,主张赔偿也很难得到支持。
关于超工伤保险范围的医药费的案例分析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伤保险金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
其后,陈菊香与永兴竹篾加工厂法定代理人马某协商,马某只愿做出医疗费用部分的赔偿,并以县 社保 局并不会同意办理超退休年龄职工的工伤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按工伤保险待遇对原告陈菊香做出赔偿。
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
本案中,受伤职工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王光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理由:《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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