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最新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文件)
本篇目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其因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财产物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3、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4、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五条 旗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6、法律依据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1、第六条 办案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
2、法律主观: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3、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4、但是青海省公安厅从始至终都没有能够提供最原始的办案证据,也没有办法证明扣押黄金和向银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违法扣押。因此马光辉申请国家赔偿具有合法性。
山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1、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2、部分损坏的鉴定 这个按修复价格来做,由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确定科学的修复方案,按修复费用做鉴定。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修订版)》,自2006年7月1日在全省施行。该规定有效期只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目前该规定已经废止,不再适用。该规定为规范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价格鉴证服务。
5、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文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