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最新打击非法集资(渭南最新打击非法集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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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具体行为有哪些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 非公开发行 股票、债券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也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没有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类似金融机构合法经营资质,却以“高额回报”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利用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公司等民间理财类公司为平台开展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体现形式有如下:非法集资是指以欺骗、诱骗等手段,策划和实施非法的融资活动,虚构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公众参与融资,从而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体行为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 债务 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1 5月21日上午,抚州市处非办、市银监办、市银行业协会等多部门联合,在抚州市马家山广场集中开展20XX年抚州市防范非法集资、普及金融知识、维护金融稳定集中宣传日活动。
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1 为持续深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5月21日至25日,我镇联合元坑信用联社统一行动,结合平安诚信家庭评选活动开展了现场集中宣传。
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开展,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1 为了贯彻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20xx年xx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在xx月份开展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就宣传月活动情况作如下小结。
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处罚办法。
1、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2、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集资犯罪构成如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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