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门刑法案例(2020年至2021年经典刑法案例)
本篇目录:
- 1、急求真实且有争议的刑法案例及研析
- 2、刑法案例
- 3、新刑法过追诉期的案例
- 4、详细的刑法案例
- 5、刑法的案例分析
- 6、请教三个刑法案例?
急求真实且有争议的刑法案例及研析
约7000余元的行为, 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 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案情:2019年1月,张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共享单车客服电话。王某通过手机App申请退还共享单车押金时遭遇系统异常,后王某拨通张某发布的客服电话寻求帮助。
【争议分歧】:一是被告人李某假装打电话给别人,让对方在第二天拿10000元现金来,其用意是将吴某以10000元的价款卖出去,便于其向吴某要钱,又涉嫌拐卖妇女(预备)罪。
刑法案例
1、案例15 教唆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行为如何定罪 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 张家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不但不讲理, 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 众,声称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
2、第一个案例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甲未强制限制乙的人身自由,乙住在宾馆实际上是二人协商的结果。第二个案例丙以拉架为目的拉住乙不属于帮助犯。丙为了杀死乙而牵制甲系实行行为,与甲属于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是刑法中最难判断的问题。做这类的题,首先要判断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要将所有实行犯的法益侵害行为进行逐个评价,评价后再判断犯罪形态。
4、案例 2013年2月,古某因拆迁事宜为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5、刑法经典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新刑法过追诉期的案例
1、如果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期不予立案,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或者举报人有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申诉或维权:1: 申请复议 被害人或举报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要求重新审查。
2、如果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且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则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3、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详细的刑法案例
1、(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3、第一个案例:故意杀人中止。苟某并不知情此“氰化钾”为苏打粉,当看到女儿腹痛以为是氰化物中毒的症状。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结果还未出现。苟某送女儿去医院是有效防止犯罪既遂,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的案例分析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
2、解析: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有了因果关系并不一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须具备罪过、主体要求等。
3、事实一,甲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2。怕余某发现,用匕首刺杀,甲明知用匕首刺杀会产生死的结果,甲的态度是追求该结果发生,是故意,因定为故意杀人罪。
4、解析:属于意外事件。首先,殴打与故意伤害在法理上并不是一个概念,一般的殴打行为虽然也有一定的伤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的时候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有具备了伤害故意的殴打行为才是故意伤害罪需要刑罚的对象。
5、分析:1.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已构成犯罪。
请教三个刑法案例?
1、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
2、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王晓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3、入室抢劫,入室盗窃的某人在遭遇保安后演变为入室抢劫;故意杀人未遂,某人原想杀害保安,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实施,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甲犯了抢劫罪,乙是其共犯。甲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还犯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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