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司法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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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包括贪污者本人或者为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营公司、私营企业,就属于挪用公款自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 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1、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4、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最开始是有公私之分的。 最早的法律规定中,挪用资金给国有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最早司法实务中认为,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款使用收益权,本质上是“公款私用”。
挪用公款行为如何处理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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