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2017高院最新司法解释(2017年司法解释有哪些)

铊太 2024-09-20 21:52:32 24
2017高院最新司法解释(2017年司法解释有哪些)摘要: 本篇目录:1、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2、...

本篇目录: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出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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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生活费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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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记者2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等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4、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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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

1、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法律主观: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3、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是启动了一个全新的民事诉讼。案件进入到执行异议之诉后,将会对案件标的的归属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此程序在进行时,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6、《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请若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中第十五条:婚姻法新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新司法解释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但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我国《民法典》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

法律主观:“新 婚姻法 ”,是国家颁布的一部司法解释。新婚姻法催生新择偶观“潜力股”成女人新宠。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院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 ,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2、法律主观:根据新《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 《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4、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排放或者倾倒有害物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消费在有毒物品的运输上的,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7年司法解释有哪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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