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制案例分析(近期法制案例)
本篇目录:
- 1、5个法律案例分析
- 2、法律案例及分析
- 3、法律案例分析(短点的)
- 4、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 5、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 6、10个法律案例分析
5个法律案例分析
以下是《今日说法》中的五个典型案例、主要内容、事情经过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主要内容: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路口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摩托车男子受伤。
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和诈骗罪,应按《刑法》第69其理由是: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拐卖妇女罪,第二阶段是诈骗罪。
转载几个案例供参考:民工装修时受伤 雇主与酒店谁担责案情:某县长虹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汤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汤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
法律案例及分析
1、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2、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
3、年2月,建材公司与建筑队订立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于 5月30日前在建筑队施工工地交货。三天后建材公司又与轧钢厂订立合同,由轧钢厂向建材公司提供一批钢材,5月30日前送至建筑队施工工地。
4、【案例分析】 手机属于学生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因此学校或者老师都是无权没收学生的手机的。
5、”案例中甲和男友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作为刘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该继承行为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短点的)
分析: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1)万华14岁生日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才能付法律责任。(2)万华14岁生日当天实施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有关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案例中甲和男友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作为刘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该继承行为有效。
以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借新还旧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
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
本人意见: 合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我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要信息,但该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我支持XX公司的主张,认为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10个法律案例分析
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
玻璃幕墙工程不属于B公司的总承包范围内,是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承建的,因此,对玻璃幕墙工程从法律层面而言,B公司没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虽然B公司从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为“总包管理费”,但其实质是总包配合费。
(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近期法制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