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审判手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第三辑)
本篇目录: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二)
1、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
2、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4、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本院审结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向审判委员会负责。
5、实行审判质效双重评查机制。在对案件开展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的基础上,整合人力资源,成立审判执行质效评查组对“四类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二次评查,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实行“三评析三通报”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十四条规定是: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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