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物权法重点考点(物权法最新版本是哪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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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易错知识点归纳: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 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所有权的完整的物权。
物权法是指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保障个体或组织对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在商品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物债两分是指法典编撰上和权利设置上,物权和债权有明确分别。比如你有套房子,你对这房子有物权,你买了套房子,交了钱对方还没交房,你对着房子有债权。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属于丁。因为乙当初的占有是合法占有,法律保护交易中善意的第三者。乙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楼道以及楼道空间是公共面积,属于所有的业主,不能个人单独占有,除非甲把整座房子买下来。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法律主观:遗失物埋藏物有以下区别: 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物权
法律主观:物权法所称的物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所有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对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
但债权因其相对性不必公示,自然也不存在其公示方法是否的由当事人约定的问题。由此观之,使物权公示方法的法定性作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便缺乏意义。
物权的设立、转让不等同于物权的发生、移转 学理上所言的物权变动,一般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这样四种运动状态。我国《物权法》中也设“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之专章(第二章)对物权变动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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