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融资租赁最新疑问(融资租赁新规定)

铊太 2024-09-17 03:29:47 13
融资租赁最新疑问(融资租赁新规定)摘要: 2、汽车融资租赁门道多,“0首付”、“1成首付”购车靠谱吗?...

本篇目录:

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疑问

1、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2、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

融资租赁最新疑问(融资租赁新规定)

3、融资租赁公司起诉承租人,诉请为:(1)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价、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承租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若有)。

4、法律分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

5、法律主观:注意时效问题。 注意案件的管辖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6、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融资租赁最新疑问(融资租赁新规定)

汽车融资租赁门道多,“0首付”、“1成首付”购车靠谱吗?

1、但是在融资租赁中,由于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只是租赁关系,消费者只需要按月支付租金即可,首付、购置税、保险等都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的前期投入成本。因此“0首付”或“超低首付”是很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打出的口号。

2、小年轻喜欢接触新生事物、通过购车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质的意愿强,他们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积蓄,因为没有过贷款记录,且可抵押的资产少,正常情况很难从银行贷款买车,因此他们通过汽车融资租赁“1成首付”买车。

3、事实上,不法分子真是利用零首付购车的的幌子,冒充某汽车金融公司,来进行诈骗。银行贷款一般只提供70%的贷款,而所谓的汽车金融公司,则会为你付30%的首付。

4、靠谱的。汽车融资租赁指的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主要的核心是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融资租赁最新疑问(融资租赁新规定)

5、而全额购车费用约为315万。一般来说,汽车融资租赁的成本普遍高于贷款买车的成本。

融资租赁帐务问题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3、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租赁,出租人提供融资机会,允许承租人以租用的方式获取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与传统的经营租赁相比,融资租赁涉及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更长的租期。

关于融资租赁资产回收的会计处理方法中的疑问

1、参会对象 各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制造业、印刷业、采矿业、运输业和仓储业等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及财务和设备采购经理、负责人。

2、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3、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回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4、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1)返还租赁资产。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6、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借:累计折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互联网+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

基于融资租赁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供融资款并平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即可。

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变相在做设备贷款。

法律分析: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实法律为了避免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存在瑕疵,所以首付款的定义就是比较精准的。它是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1笔租金。首期租金在起租日前预付,作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首付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融资租赁新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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