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最新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

铊太 2024-11-03 21:06:34 20
最新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摘要: 本篇目录:1、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行政诉讼2、案件申请再审的程序...

本篇目录: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是如何的: 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法律分析】有依照法律规定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复核的权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

最新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

3、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分别有行政复议,信访和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3)复议前置关系。

案件申请再审的程序

1、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再审审查程序如果是一审案件的话,那么就会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抗诉,如果是二审的话,那么就会在对原来的审判程序进行再审。对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最新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

3、申诉再审案程序首先是立案,然后递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对此做出调查,最后做出裁定或判决。

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行政诉讼被驳回怎么办?

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的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若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通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会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来处理,而且大多数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最新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

法律主观: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但要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例如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具体;有事实根据;并且当事人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发生行政争议,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递交起诉状,有的人民法院可能会不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如果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怎么办?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再审案件流程

再审案件流程如下:再审案件立案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审,一般法院申请再审流程是,需要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法院根据事实案件来进行审查,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以及组织当事人听证,最后最初决定。

审查期限。 审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决定。 决定再审。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 立案 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审查程序如果是一审案件的话,那么就会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是抗诉,如果是二审的话,那么就会在对原来的审判程序进行再审。对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1、下面是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时间和地点。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进行调查和取证。

2、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流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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