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鉴定管理办法最新(陕西鉴定公司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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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则有: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内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简称新产品鉴定)管理工作,促使新产品的发展,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农业机械新产品投产,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取得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后方可生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证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销售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管理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主持单位。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证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3、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审批。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产品的监制者必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监制者应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设置的承担公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承办产品的监制、监检、监销活动。
5、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提高整体检验能力的原则,合理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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