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船员发证(船员证书管理规定)
本篇目录:
- 1、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3、(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5、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并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或者持有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12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二副至少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至少在客船上任见习大副3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年内可以补考,但每门考试补考时间不得少至60天。三年没过,取消全部考试成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法律分析: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制定该规则。
(六)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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