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案例(公司法2019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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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1、赵玉强是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化工集团为了公司的增资扩股,经研究决定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规定由化工集团的经营层及中层干部出资设立。
2、)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募集设立。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回答如下甲、乙两公司可以作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股东、事业法人股东等,公司法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
4、现分析如下:股东可以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也可以不担任,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本案中其他股东以王先生辞去管理职位为由强制将王先生的股权转让掉,是违法的,应当认定该章程修正案无效。
5、案例分析三 (1))《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
6、赵旭东先生的《公司法》中P64页的该案例之教学作用主要用于说明公司的法律特征,而不是用于说明公司的人格否认。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具体的案例应当还原到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在英国也并非所有判例都对当下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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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案例一 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的主体实乙和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义务由合同双方承担,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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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帐簿包括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原告袁某诉称,被告金宸公司2002年1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
单某为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这一行为,是股东事后才知道的,因此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法案例分析 某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委托深圳新国通商品拍卖公司拍卖一批布料、服装和染布设备。康金玲系安徽淮南市人,常往返于安徽与深圳之间,是日,恰巧从拍卖广告中看到了这一消息,于是来到现场。
股东可以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也可以不担任,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本案中其他股东以王先生辞去管理职位为由强制将王先生的股权转让掉,是违法的,应当认定该章程修正案无效。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问题(3)在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双方平等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案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有: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董事长无权召开临时会议。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2)符合。
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答案及解析:(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案例
1、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其可以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案情简介 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家约定,各出资500万元,设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
4、)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2)符合。
5、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被很多学者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请基于以下几点考虑: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公司立法是德国的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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