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拍卖优先权法律(最新拍卖优先权法律规定)
本篇目录: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该法规定,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与在登记时已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优先受偿情况,则以先占物者为先。而如果在登记时同属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抵押设立时间确定优先顺位,即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股权拍卖股东优先购买权
1、法律主观:股权转让的程序: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人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主观: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向外转让时具有的权利,比如股权被法院执行时,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更具有资合性。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法》对于股东 优先购买权 的规定如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条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法律主观:质权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对该质押物优先受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拍卖优先权法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