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组织法全文最新(人大组织法修改对比)
本篇目录:
- 1、...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全文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
1、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2、全国人大组织法是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基本法律,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4、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第十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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