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废标最新规定(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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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关于弃标的规定以下情况项目废标或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法律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无效。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中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法律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无效。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情况包括: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等。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法律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无效。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情况包括: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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