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关于非法上访的最新规定的词条
本篇目录:
中央政法委:关于打击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相关法律中没有针对无理上访的处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
第十四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此外,《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定责任,包督查。对经上级领导签批的信访件和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在明确专人负责的基础上,主要领导进行包案督查,限期处理到位,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定措施,包回访。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刑法修正案九对缠访闹访者有什么规定
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的设立使缠访、闹访犯罪化,缠访、闹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缠访、闹访一定程度上背离法治轨道、损害法治权威。
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所以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化主要是以下几点: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严惩恐怖主义犯罪;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维护信息网络安全;更严厉惩治贪腐;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公安部信访规定最新
1、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信访条例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补充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细则共五章62条,主要涉及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接待、锁定交涉对象、调查核实、线索处理、权益救济、协作配合等方面。
3、法律主观:《信访条例》规定,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非法上访处罚条例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上访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无理缠访、闹坊、非正常上访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上访是不违法的。我国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信访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越级上访的可能行政机关不会予以受理,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一)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警告或批评教育:对于首次违反双向责任书的情况,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以提醒其遵守规定。组织培训: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课程,加强对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的了解和意识,提高工作水平和规范操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