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最新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最新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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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
防卫过当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要与朱某某谈恋爱,多次对朱某某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甲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乙等人紧追不舍,甲无以躲避,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乙打他时朝乙一捅,扎中乙胸部动脉,乙因大出血休克而死。2部分属于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上等等是一致的,但是在限度条件上却截然不同。
案例分析:第一,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
回答如下: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法律案例分析(有关正当防卫)
甲还击乙丙的打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抓住丙造成丙被乙捅死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事实一,杜某推了正在持刀“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一把,造成刘甲轻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事实侵害的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案例2】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
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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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2、法律分析: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3、甲还击乙丙的打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抓住丙造成丙被乙捅死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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