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讼法解释(最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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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 诉讼 制度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所作的某些解释和规定,也可以认为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解读:本条是关于调解失败后的措施的规定。调解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旨在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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