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采购法规(2020年新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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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22条规定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哪些违法行为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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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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