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督察条例释义(督察条例)
本篇目录:
-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 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 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介绍
- 5、督察条例实施细则
- 6、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55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3、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督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保障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督察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4、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5、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6、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高检院检务督察人员暗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4、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5、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
6、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02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该《规定》包含七个方面三十二条内容。《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介绍
1、《公安条例》的称谓太笼统,例如:《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等,都可以简称为公安机关规范性条例。故应准确提供相关条例名称,以便做出
2、根据定义,督察是警察的主管。我国的督察从1997年6月20日颁布《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开始,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警察。总警督由警察、交警、巡警、户籍警察晋升。这种警察的建立主要涉及在警务活动中行使权利和使用工具。
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4、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故D项错误。
5、督察不是监督警察的,可以去附近公安局等地找寻督察。
6、公安督察大队就是公安里面处理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部门,一般所有的底下警察都会。害怕这个部门的,如果有了纠纷完全可以给这些地方打电话让他们去处理,他们内部当然肯定有会有这方面的考核,一定会认真的处理。
督察条例实施细则
1、(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八)履行《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1、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
2、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第十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5、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的规定设立的。
6、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警服或便装,同时必须佩带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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