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行听证程序规则(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本篇目录:
- 1、听证程序规定
- 2、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3、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规定
1、听证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包括了提前七天向听证人通知参加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进行称述和发言;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材料;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决定。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行政复议告知听证的程序:听证会原则上应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场所举行。必要时,也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地或案件主要发生地举行。行政复议机构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一日前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
5、(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听证的举行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2、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4、行政处罚 的告知程序如下: 《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6、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以下仅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一些介绍。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 大额罚款可以要求听证。
2、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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