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两高院最新批复的词条
本篇目录:
- 1、最高院关于拍卖变卖的最新规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3、最高院解除合同的诉讼费批复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 5、新证据规则2023年举证责任有什么规定
- 6、最高院关于合同解除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拍卖变卖的最新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2、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该批复的有效期是无限期的,因此截至2022年12月26日也是有效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院解除合同的诉讼费批复
法律分析: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仅诉请解除合同的,按件收取诉讼费;既诉请解除合同,又有返还购房款等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标准收取诉讼费,不再另外按件收取。
法律主观:最高院解除合同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有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预期违约或者迟延履行的、合同为不定期的,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但借贷合同有效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均具有订立借贷合同的 民事行为能力 ; 借贷合同不 违反法律规定 ;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借贷合同。
3、(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而言只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5、法律分析:公司向个人借款在正常情况下是合法的。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的情形: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6、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新证据规则2023年举证责任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
法律主观:被告的 举证责任 (政府): 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 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卷宗主义”原则。
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一)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合同解除的批复
1、法律主观:最高院解除合同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有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或者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预期违约或者迟延履行的、合同为不定期的,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分析: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4、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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