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最新版(行政许可法最新版本全文)
本篇目录:
- 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时间不超过
-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3、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 4、行政许可法是什么
- 5、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时间不超过
1、法律分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因此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可以延长期限的除外。
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日。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因此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答案】:C 解析: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答案】:B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 开,公众有权查阅。故本题答案选B。
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法 》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条文中表示时间的“日”,如果没有特殊指明,是指日历中的”日“,不是工作日。法律条文中如需要表达为“工作日”的,应当明确写明是工作日,而不是省略为“日”。
受行政法调整,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十五天属于自然日,周六之日也算天数。只要扣押期限届满,就可以到提车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是可以当场办理并现场拿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故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法是什么
1、法律主观: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4、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5、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 强制执行 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 。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1、法律主观: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2、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3、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4、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
6、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变更和撤销,这是正确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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