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逐条解读(最新的物权法有什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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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司法解释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根据民法理论及《物权法》107条:占有脱离物(即遗失物、赃物、漂流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基于2的原因乙对戒指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系无权占有。所以,丙享有戒指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前提是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要求返还原物。举轻以明重,故对非法取得的动产同样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物权法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的含义 首先,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应该依据法来判断,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必要条件是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因此判断标准不能仅只是以不动产是否已办理物权登记。
第九条的意思指物权登记后才成立,才有对世效力,权利人才能行使该权利。而第十五条讲为了设立物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合同,合同签订后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的条件;不代表物权已经成立。
为正确审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物权法解读:选聘和解聘物业应该由业主共同决定
1、(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法律主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3、法律主观:选聘物业需要超过全体业主总数的50%,即可以视为通过。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4、《 物业管理条例 》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5、更换物业公司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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