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督程序解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篇目录:
-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 2、2020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 3、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
- 4、督促程序的名词解释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6、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举卜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共同程序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程序。
决定: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0年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如下:(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2)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6、法律分析: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
1、检察院立案监督流程具体如下:审查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 《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3、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 如果当事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4、法律分析: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5、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流程是什么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流程如下:(1)审查;(2)调查。
督促程序的名词解释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监督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从债权人的申请开始,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要求债务人不经法院审理就履行债务。 监督程序是处理案件的简单快捷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
【解析】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便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程序。
法律分析: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行与结举卜案、附则七个章节内容。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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