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第28条(物权法第28条规定)
本篇目录:
- 1、法院强制拆迁时需要什么条件
- 2、理论与方法辅导: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 3、读《物权法》第28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8条
- 5、《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法院强制拆迁时需要什么条件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法律主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指的是房屋拆迁强拆,应满足的条件如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拆迁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下: 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没有及时搬迁; 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了 强制执行申请 。
理论与方法辅导: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1、法律分析:不动产换证登记原则有: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依法原则:土地登记是登记机关依照法律对土地权利人依法取得、设定、变更、消灭的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登记的结果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3、法律主观: 什么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 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不动产变更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变更将被视为无效。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
4、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读《物权法》第28条
1、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的规定。
3、根据《物权法》第28条:凭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4、《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5、由此可知,当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物权的变动因法律文书而引发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即发生,此时,登记或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8条
1、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根据《物权法》第28条:凭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3、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4、物权法中的质权,指的是对质押物的权利。也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物品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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