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条例最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
本篇目录: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2、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3、2021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4、安徽大气排放标准最新
- 5、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
- 6、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前款所列的环境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对《安徽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3、将《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删去《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集中拆除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6、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尚不能达成自拆协议的违法建设户,四是依法予以制止并组织拆除(集中强拆),不予补助。
2021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包括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减排行动、开展污染科学应对水平提升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
3、力争2017年底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100%编制到位,基本扬尘防治措施100%落实到位,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的扬尘治理应急响应100%执行到位。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7年4月之前。
安徽大气排放标准最新
目前,安徽省也宣布加入国六时代。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内容显示将于7月1日起实施国六a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分别为2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城区和郊区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80毫克/立方米和150毫克/立方米。
实行国六省份有广东省(广州市除外)、上海市、天津市、山东省、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山西省、海南省。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有效管理、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龙子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 工作计划 ,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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