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海商法》(海商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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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商法
法律主观:海商法是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分析: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属于民法范畴,所以说可以被理解为是民法和商法的特别法律。
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
《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的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承运人有权不予以赔偿。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船到船,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制定双重限额,每件6667SDRS,每公斤2SDRS 并以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港口到港口。赔偿限额为每件835SDRS,每公斤5,SD RS并以高者为准。
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实践中称之为“钩到钩”原则。这一规定对承运人有利。《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实践中称之为“接到交”原则。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法律分析: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法律主观: 海商法船舶所有权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 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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