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大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监督法)
本篇目录:
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法律分析: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律分析: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经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3、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4、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5、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于每年十一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5、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除了批准备案外还有清理撤销和发回。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监督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