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最新规定(破产法最新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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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
1、申请(被申请)破产的 债务人 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法律主观:申请破产条件如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
3、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并氏哪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法律主观: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民法典对破产法的规定
1、其中《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管理、债务清偿、破产清算等方面。
3、法律主观:合伙企业是不可以破产的,因为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是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1、法律主观:破产原因是指认定 债务人 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2、根据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4、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申请破产,需要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评析
但是第132条的本意是不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的,也就是说,新的《企业破产法》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在第132条中规定,企业职工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有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权。
法律主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为:企业出现破产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破产财产分配。
《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即一国的破产程序对位于其他国家的破产人财产是否有效。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发生于跨境破产的情况。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摘要: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范围和清偿顺序的不同。
我国新《破产法》对和解有哪些主要规定?
破产和解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分别对提出和解的前提条件、提出和解的当事人和提出和解的时间做出了规定。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_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方能成立。破产和解具体出自于《企业破产法》第95条中: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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