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国际商事仲裁实务)
本篇目录:
- 1、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
- 2、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 3、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
- 4、我国内地的仲裁实践是否承认国际商事关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国外...
- 5、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将商事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
1、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2、法律分析:涉及港澳台的案件适用普通的管辖,按照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涉及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规定。
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内容 可仲裁性的审查。争议的可仲裁性,即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交由仲裁解决。 对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审查。
4、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程序问题,所以纳入裁定的适用范围。关于不予执行。
5、(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1、许多国家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严格的加以区分,各国的仲裁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大致有以下几种: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3、”其二,该条款规定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为“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这也不能视为已指明了国际商会作为仲裁机构。因为许多仲裁机构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5、(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2)合同未成立。因为中方已在外商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
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商事争议的仲裁。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涉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
我国内地的仲裁实践是否承认国际商事关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国外...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据此,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由于中国内地并不认可临时仲裁,该等模式多见于涉外案件中。
该仲裁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约定在中国仲裁。这在国际贸易实际中经常发生。
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将商事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2、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3、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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