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规定)
本篇目录:
- 1、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 2、听证的程序
- 3、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
- 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 5、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 6、听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1、法律分析: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并签字;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2、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法律分析:(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5、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6、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包括了提前七天向听证人通知参加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进行称述和发言;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材料;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决定。
听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
2、(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
3、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4、(十二)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
1、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法律主观:行政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程序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相信大家都不是特别陌生,很多人还可能参加过。
3、行政处罚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一)启动方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1、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2、(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
听证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分析】: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例如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等。
听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公开举行。
2、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4、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5、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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