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保护最新(怀孕女职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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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的劳动和乳期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处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2、【答案】:《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裁减。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者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武汉市政府于2003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该办法主要针对女性职工工作中存在的特殊性和脆弱性,设立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涵盖了孕期、产期保护、哺乳期休息、 年假等方面的规定。
5、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或者经济性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定产检假多少天2023年新规定
1、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2)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3、产检假国家规定2023: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如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孕妇的工作时间是有规定的。
4、【法律分析】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的规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雇;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对孕妇的劳动时间、劳动内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禁止安排孕妇加班,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5、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或者经济性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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