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豁免公约(国家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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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其最新发展。
1、[要害词]国家豁免国有企业国家财产执行豁免国家豁免原则概述(一)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沿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在范围和程度上有所争议,但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免予被审判和执行的管辖豁免特权是国际法上公认的一项普遍原则。
2、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可以这样说,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
3、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 发展 ,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外交特权豁免放弃的条件
(2) 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3) 管辖豁免 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向意放弃这干特权。
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使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享有的特定权利和特遇,这些特权通常包括免受 host country 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外交豁免权本质上是属于代表国家的,而非个人,因此外交代表无权单方面放弃这些权利。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本质上都代表着国家并不代表个人,所以个人没有权利自行放弃。国际法或有关协议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具体来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使领馆涉及财产或者是档案不受侵犯,人员不能够随意地进入外使馆采取行动或者是实施法律。
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但亦可放弃豁免权,服从驻在国的管辖。凡外交人员放弃管辖豁免,得由派遣国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明确表示后,方可确认。
领事豁免权的介绍
法律分析:外交人员: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
外交豁免权主要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免受司法管辖与强制执行、通信自由等内容。具体来说,外交代表享有在驻在国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寓所和财产也受到保护,不受驻在国的搜查、征用或扣押。此外,外交代表还享有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和强制执行的特权,以及在通信方面的自由。
(2)内容不同。外交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不侵犯人身,公寓和财产;豁免管辖权;免税;免关税,行李豁免;免于作证。领事特权和豁免包括:领事馆所不具有不可侵犯性。领事馆的领事馆不得在一定限度内侵权。接收国的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事馆工作领事馆的工作。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 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领事馆特权和豁免 领事馆舍不受侵犯。 领事馆的不可侵犯表现为:)1)接收国人员未经领事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大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事馆馆长中领事馆工作专用部分。 但是,如果遇到火灾或其他灾害必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馆长可以推定同意。
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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