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关于仲裁机构文件最新(仲裁机构改革方案)
本篇目录:
- 1、《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 3、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4、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哪些
- 5、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有哪些规定?
1、第一,关于仲裁前 证据保全 。 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 诉讼 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主观: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案件处理中难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提出仲裁申请 组织仲裁庭 审理案件 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法律分析:仲裁监督:是指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而又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决、调解重新处理的程序。仲裁监督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第六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其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1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 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必经程序。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规定,劳动仲裁的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目前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于1980年1月11日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涉外仲裁机构,专门受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同争议及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海事和运输争议。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查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需要审查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法律分析: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的存在、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首先,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是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首要条件。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表达仲裁意愿并提出仲裁请求的重要文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要按我国仲裁司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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