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最新(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最新规定)
本篇目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适用于本条例。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适用于本条例。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共设有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档次,取消上一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档次(即原档次八55%),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补缴保费差额(含2021年1月起已办理退休人员)。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法律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首先社保是必须办的,根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沈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养老中心核定,税务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文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制定本条例。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适用于本条例。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最新的社会保险条例是什么
1、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江苏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为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推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动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每年调整增幅原则上不低于8%,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4、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5、以江苏省作为地方法规的社保征缴规定为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6、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最新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