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文件)
本篇目录:
- 1、退伍军人转业待遇政策
- 2、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 3、部队转业安置费补偿标准
退伍军人转业待遇政策
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 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部队士官转业新政策内容 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年退伍转业安置政策如下: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差弊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团州浮20%。
2、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4、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老兵,从2016年1月起,义务兵役每年每人每月给予15元生活补助。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在原有的补助基础之上,增加了对一些老年退伍军人的补助。最新津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之前,退伍军人可以领取到的生活补助费,主要包括一次性退役金,离队津贴,伤残补助金等。
部队转业安置费补偿标准
1、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不满10年军龄的转业军人,不再进行安置,而是通过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包括每年7万元的固定金额、住房补贴、服役津贴以及最后6个月工资。 对于军龄满10年但不满16年,且干龄满6年的转业军人,实行货币化补偿。
3、- 基本复员费:根据月工资基数计算,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5个月工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5个月工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放3个月工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放4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部分按半年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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