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公司法(2017年公司法修订)
本篇目录:
- 1、(2017年真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说法,正确的...
- 2、...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 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讲讲义:公司法
(2017年真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说法,正确的...
【答案】:C、E A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B选项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一股一权;D选项股东大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分之二绝对多数通过。
【答案】:C、E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因此,A项是正确的。 B项的说法错误。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所以选项A错误。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所以选项B错误。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第3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3、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讲讲义:公司法
1、由该规定可知, BCD选项均正确(注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3),A选项中公司董事人数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不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
2、【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财务行为。选项A错误。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不是自行审计。选项B正确。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
3、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法所占分值在50分左右,每年新修改的法律会成为当年的重点。
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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