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铊太

海商法最新全文(海商法原文)

铊太 2024-09-17 03:40:34 11
海商法最新全文(海商法原文)摘要: 1、海商法调整范围海商法全文 2、民法典第225条和海商法第9条有什么不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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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调整范围海商法全文

1、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法律主观:海事法和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分别为:海事法调整海事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纵向的法律关系;海商法则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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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商法调整的船舶范围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4、简述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域范围、船舶范围、商事范围。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5、总之,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必然要受到海商法调整范围的限制,应是以“海上”为限,因而对于江河、湖泊及其它非海上航道产生的航道养护费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是值得商榷的。

6、关于海商法调整范围,海商法全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当然哪个赔偿多就申请哪个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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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5条和海商法第9条有什么不同

1、民法典第225条和海商法第9条区别如下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二人。《海商法》第9条第1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第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此观点认为“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普通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属特别法。

3、”《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4、再者,债权移转说是最为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接受,不需要被保险人的明确让渡,也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海商法》第252条和《保险法》第45条(原第44条)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这一理论,明确了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会自动转移到保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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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然而民法包括婚姻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2、按照本法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港口建设、经营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统计工作,保障港口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统计工作。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统计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海商法原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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