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林业检疫条例(林木检疫管理办法)
本篇目录: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各级森检工作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执行。大兴安岭林管局则负责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
运输核桃需要植物检疫证,因为核桃也是植物食物。所以需要相关证件。核桃 又名胡桃、羌桃、是国内外栽培最为广泛的一种。落叶乔木,一般树高10~20米,最高可达30米以上,主干直径1米左右,寿命长达一二百年,最长可达500年以上。树冠打而开张,呈半圆形或圆头形,直径达6~9米。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修正)
1、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2、林业部林政保护司负责全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当地林业厅(局)的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同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若未设检疫机构,由林业局指定单位负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本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自治区内部以及进出自治区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6、总则 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十六字方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国家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划分疫区和非疫区,以保障林业植物安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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