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8条最新解释(刑法388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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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名有哪些?
职务犯罪一般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具体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1私分国有资产罪 1私分罚没财物罪。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急!公司人员受贿2万怎么判?
受贿2万元的,不构成犯罪,但是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索贿2万元的,不仅是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是构成犯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题主是否想询问“收马单一天收2万判多久”?1年。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收2万元贿赂的处罚,相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第388条新增的受贿罪名是什么
罪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从2009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中出现,是对刑法新增内容的规定,一般是作为刑法该条中的最后一款。
本题主要考查新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斡旋受贿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是受贿方式,但此时成立的并不是什么斡旋受贿罪,而应该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 这部分内容很简单,大家对照法条掌握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即,(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第388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本条规定受贿罪的又一种形式,又称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细分是按照《刑法》388条的规定,如果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需要对此判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的主体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斡旋受贿罪也有称间接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刑法388条是什么罪
1、法律分析: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的主体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法律主观:刑法385条的规定是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依据本法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3、“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中出现,是对刑法新增内容的规定,一般是作为刑法该条中的最后一款。
4、法律分析:本条规定受贿罪的又一种形式,又称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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