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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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法律分析: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是正确。法律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是正确。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哪些制度
该条例确立的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监督制约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制度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监察能力,从而有效地执行煤矿安全监察任务。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等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煤矿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了煤矿事故的报告程序、调查组组成、调查处理流程等,确保事故信息透明,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到位。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法律依据:《煤矿安侍镇局全监察条老让例》第二条 国家对旅茄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在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此表示批准并签署,日期为2000年11月7日。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对煤矿进行定期和重点安全检查。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旨在保障煤矿安全和职工权益,其第一章明确了立法基础与目标。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的决策,本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第二条中强调,国家通过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全面的安全监察,其职责依据国务院的授权执行,并严格依照本条例进行。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首先,监察机构关注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情况,确保遵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定,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1、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明确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3、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4、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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