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物法实施条例最新(贵州文物法实施条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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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1、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于2005年9月23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旨在加强对本省文物的保护。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强调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责任,以及文物保护的经费保障。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3、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了强化贵阳市的文物保护工作,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该赔偿标准为1000元。贵州坟墓搬迁的补偿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大型、豪华的墓地则另行协议补偿。
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第十一条 安顺屯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安顺屯堡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报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编制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2、峰屯堡的云山屯山势险峻,只有一条盘山石阶可进入屯门。屯门两侧依据山岩地势砌成高六米、长十数里的石墙连接悬崖,并如长城般在两侧陡峭的高山上蜿蜒合围。
3、位于中国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东部15公里处,云峰屯堡是一个拥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方。这片区域集中了四十多个保存完好的明代屯堡村落,因其独特的历史价值,被录入大世界吉尼斯记录,形成了一片独特的屯堡文化村落群。其中,云山屯和本寨更是备受瞩目,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屯堡古城的地址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屯堡大道。屯堡古城是一个充满历史韵味和文化底蕴的地方。这里保存着明代从江南随军或经商到滇、黔的军士、商人及其家眷的生活方式,仿佛是一个活生生的“明代历史活化石”。经过六百多年的传承、发展和演变,“屯堡文化”因此而形成。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2修改)
1、第六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物商店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以及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卫、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2、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了强化贵阳市的文物保护工作,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3、贵阳市的文物保护工作通过《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条例分为第三章,主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管理、撤销以及相关活动的限制。
4、贵阳市的文物保护工作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该部门作为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管理工作。其下属的市文物管理机构专门承担日常的保护管理工作,并直接管辖市内的重要文物资源。在区、县(市)层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5、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文物的利用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文物的合理、科学利用,同时保障文物安全和环境不受破坏。第二十二条强调,对市内各项文物的利用需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文物原状或危及文物安全。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一是于2012年出台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具有指导意义,为我省非物质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升了社会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4、A 试题分析:在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说明要把握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对待特殊地区采取不同的策略,②说法正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说明要着眼于整体,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①说法正确。③④与题意不符。该题选A。
5、以保护为主,抢救为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策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遗产的传承,使其在现代社会中焕发新的活力,为构建和谐贵州注入文化底蕴的力量。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共同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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