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最新修改内容(证券法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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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部分,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核心内容。此部分由十二章构成,涵盖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从总则开始,详述了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规定,以至法律责任和附则的详细条文解读。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和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是指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门调整证券市场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承销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1、二是取消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票面总额超过5000万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规定,改为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决定是否聘请承销团;发行人聘请承销团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3、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改变: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对于融资融券问题,新《证券法》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对于融资融券,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融资融券前提条件有哪些融资融券前提条件有:(1)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处开户需满18个月以上;(3)个人可利用的投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4)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
证券法不可以为股东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不可以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
首先,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需满足特定条件。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者必须经过证券公司的详细尽职调查,包括身份验证、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于不符合征信要求、交易经验不足或有不良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将无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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