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最新(刑诉法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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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23条的内容是什么
1、刑诉法223条的内容: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对于以下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四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具体实施时间
刑诉法已经经过三次修订。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刑诉法第二次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截止2019年8月,新刑事诉讼法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颁布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刑诉法延长条款有哪些
1、刑诉法延长条款有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其需要进行逮捕的话,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天,即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请,等待审查批准。但如遇特殊情形,此审查期限可予以延长一日,直至四个工作日。
5、法律分析:延长办案期限法律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6、法律主观:刑诉法对于拘留时间的延长、侦查期限的延长等有专门的规定。对于案件复杂、严重,以及刑罚在十年以上徒刑案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批准,侦查期限可以延长。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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